发布日期:2024-11-11 01:43 浏览次数: 次
本文摘要:2017年1月22日,工信部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扫规范互联网网络终端服务市场的通报》,认为自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对互联网网络终端服务市场积极开展清扫规范工作,严苛资源管理,杜绝违规用于。
2017年1月22日,工信部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扫规范互联网网络终端服务市场的通报》,认为自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对互联网网络终端服务市场积极开展清扫规范工作,严苛资源管理,杜绝违规用于。从这份通报中不足以显现出工信部对清扫规范互联网网络终端服务市场的重要性。全文如下: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扫规范互联网网络终端服务市场的通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牵头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信网络有限公司,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互联网终端服务业务经营者、内容发给网络业务经营者: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云计算、大数据等应用于蓬勃发展,我国互联网网络终端服务市场面对绝佳的发展机遇,但无序发展的苗头也随之显出,亟须整治规范。
为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增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增进互联网行业身体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自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对互联网网络终端服务市场积极开展清扫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目标任务依法查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互联网终端服务(ISP)业务和内容发给网络(CDN)业务市场不存在的向警方经营、超范围经营、“层层转租”等违法行为,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经营许可和终端资源的管理,增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增进行业身体健康发展。二、工作重点(一)强化资质管理,公安部门非法经营1.各通信管理局要对本辖区内获取IDC、ISP、CDN业务的企业情况展开摸底调查,杜绝以下非法经营不道德:(1)向警方经营。
即企业并未获得适当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当地私自积极开展IDC、ISP、CDN等业务。(2)超强地域范围经营。即企业持有人适当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面积地域不还包括本地区,却在当地部署IDC机房及服务器,积极开展ISP终端服务等。
(3)超强业务范围经营。即企业持有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远超过许可的业务种类在当地积极开展IDC、ISP、CDN等业务。
(4)转租出让经营许可证。即持有人适当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技术合作等名义向向警方企业非法经营电信业务获取资质或资源等的违规行为。2.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实行前已持有人IDC许可证的企业,若实际已积极开展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或CDN业务,不应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向原均须机关书面允诺在2017年年底前超过涉及经营许可拒绝,并获得适当业务的电信经营许可证。
并未如期允诺的,自2017年4月1日起,不应严苛按照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未经许可的涉及业务。并未按允诺如期获得适当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得经营该业务。(二)严苛资源管理,杜绝违规用于各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网络终端服务企业对网络基础设施和IP地址、比特率等网络终端资源的用于情况展开全面自查,贯彻排查以下问题:1.网络终端资源管理不做到问题。各基础电信企业不应强化线路资源管理,严苛审查租给方资质和用途,不得向无适当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获取用作经营IDC、ISP、CDN等业务的网络基础设施和IP地址、比特率等网络终端资源。
2.违规原为或用于非法资源问题。IDC、ISP、CDN企业不得擅自建设通信传输设施,不得用于无适当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获取的网络基础设施和IP地址、比特率等网络终端资源。
3.层层转租问题。IDC、ISP企业不得将其提供的IP地址、比特率等网络终端资源转租给其他企业,用作经营IDC、ISP等业务。4.违规积极开展跨境业务问题。
予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得自行创建或租给专线(不含虚拟世界专用网络VPN)等其他信道积极开展跨境经营活动。基础电信企业向用户租赁的国际专线,不应集中于创建用户档案,向用户具体用于用途专供其内部办公专用,不得用作相连境内外的数据中心或业务平台积极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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